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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明确了一项增值税简易计税新规定!税务筹划办法

为保障城镇化进程中进城务工人员、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、青年人基本住房需求,6月18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,从10月1日起,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,按照5%征收率减按1.5%缴纳增值税;对企事业单位等向个人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,减按4%税率征收房产税。

目前适用减按1.5%征收增值税的情形还有个人出租住房,按照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6〕36号)附件二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》及《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)的规定,个人(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)出租住房,应按照5%的征收率减按1.5%计算应纳税额。

应纳税款=含税销售额÷(1+5%)×1.5%

适用减按1.5%征收增值税情形,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发票的“税率”栏显示为“***”,“税额”栏为含税销售额÷(1+5%)×1.5%计算的结果,如下图:

 

图片1.png图片1.png

 

再根据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)第四条规定,2021年4月1日起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,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,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,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,免征增值税。




标题:国务院明确了一项增值税简易计税新规定!税务筹划办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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